区分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1:02:52 485 人看过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如下:

(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概念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必须提出与其他股东不同的伤害。直接诉讼是为个人利益受到公司侵害的股东而设立的保护制度,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派生诉讼主要是小股东对大股东保护下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其根本理念是公平保护小股东权益

(2)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一般是公司侵犯了股东的法定或约定权利(如违反公司章程)或与股东股份有关的权利。因此,事实上,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通常涉及董事的信托义务,浪费公司资产。比如董事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其实是一种侵权关系。

(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直接诉讼中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派生诉讼一般可以视为双重诉讼,即公司对造成公司损害的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或者其他赔偿的诉讼,原告股东基于公平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发布命令,迫使公司提起上述诉讼。因此,衍生诉讼实际上是一种三方诉讼,股东是原告,受害者是被告。虽然公司可能因为大股东的控制而实际站在被告一方为其辩护,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衍生诉讼中应始终以原告的名义出席诉讼。

(4)诉讼形式不同。根据参与诉讼的原告数量的不同,直接诉讼可以采取普通诉讼或集团诉讼的形式,而衍生诉讼一般采。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一、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诉讼,该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股东。

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一般来说,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股东均以代表诉讼的形式提起。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外,还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体。

(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5)诉讼程序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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