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夫妻双方不在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广东省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男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女方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男方一直在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地超过一年,与男方共同在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地法院,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男方一直在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地未达到一年,与男方共同在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地法院,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地,女方去了地,若女方离开地超过一年,男方离开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女方在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法院,而、、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地,女方去了地,若女方离开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法院,而、、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地,女方去了地,且女方在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地法院,而、、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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