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的确定权通常属于债务人,但可能归属于债权人,具体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或者惯用交易方式。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合理期间的催告后,选择权就转移给对方。
选择之债的确定权通常属于债务人,但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或者惯用交易方式,该权利可能归属于债权人。并且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合理期间的催告后,选择权就转移给对方。
未作选择的权益如何处理?
未作选择的权益如何处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具有选择权的当事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作选择的,该选择权消灭。这意味着,当事人如果在收到催告书后90天内没有做出选择,那么他们所作出的选择将失去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无法作出选择的情况。例如,当法律规定的选择权存在瑕疵,或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作出选择时,法律可能会做出特殊规定。此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不可抗力”这一概念,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作出选择,那么他们所作出的选择也可以被免除法律责任。
总之,在处理未作选择的权益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选择之债的确定权通常属于债务人,但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或者惯用交易方式,该权利可能归属于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合理期间的催告后,选择权就转移给对方。未作选择的权益如何处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具有选择权的当事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作选择的,该选择权消灭。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无法作出选择的情况。例如,当法律规定的选择权存在瑕疵,或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作出选择时,法律可能会做出特殊规定。此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另外,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作出选择,那么他们所作出的选择也可以被免除法律责任。因此,在处理未作选择的权益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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