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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更多>

环境污染

  •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广东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作用是什么1、运用有效监测构建完整的污染损害鉴定体系环境监测是评估鉴定个的基础,是技术分析层的主要支撑。当前,计算机与自动化技术相结合的环境下,环境监测与鉴定评估体系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同时,新的技术也代替了旧有的管控思路,在推行新的环保政策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环境监测与污染鉴定评估体系拥有多重的控制指标,需要多层级的成套管理方式才能有效实现。2、明确了环境监测体系内的根本权益多层及的区段污染评价指标,在量化污染造成的损失方面具有精确性,对有效的实现赔偿十分有利。在增进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污染鉴定的关联领域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3、环境监测与污染损害鉴定息息相关在环境污染鉴定评估中,监测的原数据是后续相关工作的根本参考依据,这类数据具有技术特性,是在常规环境鉴定框架内评价的数值。在环境监测和管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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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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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
    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污染等)固体废物污染、液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1、化学污染物。主要来自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家具、化妆用品、厨房燃烧和室内化学用品释放或排放出来的包括氨、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等无机污染物及甲醛、苯、二甲苯等在内的有机污染物。目前我国城乡公共场所和家庭中的主要污染是化学性污染,常见的有化学性有害气体包括甲醛、苯、氮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2、放射性污染。主要来自从建筑和装饰材料释放出来的氡气和衰变子体,还有由石材制成的成品,如大理石、洁具、地板等释放的射线。放射性物质氡污染目前是我国建筑污染的主要问题,一些家庭装饰装修也可以产生,已经被列入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指标。3、物理污染。主要包括噪声污染、室内灯光照明不足或过亮、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造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另外,一些室内环境中的物理指标,不应该称之为污染,但是,也是与人们健康息息相关。比如室内温度、湿度、新风量等。4、生物污染。室内空气生物污染是影响室内空气品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包括细菌、真菌、花粉、病毒、生物体有机成分等。室内生物污染对人类的健康有着很大危害,能引起各种疾病,如各种呼吸道传染病、哮喘、建筑物综合症等。室内环境监测中心调查,由于室内空气中螨虫引起的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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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污染损害产生的原因
    1、人口过度增长:庞大的人口对粮食等农产品需求大增,迫使人们高强度使用耕地,乱砍滥伐,以致大量土地被破坏,森林被毁,生态失衡,自然灾害频繁,污染危害加重。2、环境法律意识淡薄。3、环境执法不严。四、环境损害的特性1、社会危害性。2、价值性。3、环境损害的间接性。4、环境损害的复杂性。5、环境损害的多元参与性。6、环境损害的缓慢性。造成中国环境污染损失的主要原因造成中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主因,是伴随着急速发展而来的一次能源消耗大幅上升,而且当中基本上都是燃煤的。就像其他东亚国家,中国是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而在注重提升工业生产力的情况下,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拖基本上是没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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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归责的完善
    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归责仍然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1)无过错规则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还应扩大,特别是在新时期出现的现代新能源及新危险物质所带来的环境侵权领域,还有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也面临着同环境污染同样的难题,由于此类现象因果关系难以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2)在环境损害中实行无过错责任为体现公平合理民法思想要求,无过错责任与其他规则原则的根本区别就是行为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为免责的抗辩事由,不能因自己进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而免责。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不够明确。(3)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的限制,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从上文不难发现,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事件中,侵权人如果是违背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那么就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是有特殊情况可以免责的,如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过失的和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样的?污染环境是一件危害世界的事情,所以全世界各国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都是禁止的,而且在法律中还做了相关的规定,而且对于环境污染的问题,各国的惩罚力度也是非常的大的,当然对于环境污染的问题,不仅处罚严重而且归责也是比较严苛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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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污染司法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二)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三)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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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治理环境污染?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有哪些?
    1、加强监督管理新环境保护法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2、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3、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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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如何处理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赔偿损失包括:污染造成财产的直接减少或灭失;损害人体健康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工资、奖金、交通费以及因受害人自行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而实际支付的费用。3、污染损害由两个以上的致害者共同造成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清责任的大小,可从责任单位的排污量、排放污染物的毒性对损害的作用大小等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监测采样,务求做到公正、合理、合法。监测人员进行采样化验时,一般要求当事双方有人在场,哪一方要求监测,就由该方支付监测费,如双方都不愿支付,确实造成他人损害者须支付监测费;非因污染造成损害的,监测费由申请赔偿损害的一方承担。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要有根有据,合情合理,不得设想、臆造实际上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的所谓“损失”,不在赔偿之列。6、经调查取证,现有的技术手段或材料无法证明受害者申请赔偿理由成立的,不作赔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7、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被指控致害者免承担责任。8、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环保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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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污染损害的概念是什么?
    从字面来看,环境损害可作“对环境的损害”以及“经由环境的损害”两种解释。其中前者即人类活动使环境遭受的不利影响,表面上看损害的对象是环境,实质上由于人在环境中的地位及与环境的密切关系,“对环境的损害”也是对人的损害,只是未必表现为人的直接损害,而是间接的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失;后者即由于环境问题而带给人类的损害。环境法上的环境损害应采广义概念,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对人的损害。对人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而对环境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实质上是对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这两种环境损害往往是同一行为的不同后果,并且相互联系。需要注意的是,对人的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是明确的,即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的人;而对环境的损害,其赔偿权利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确,需要考虑其损害后果的公共性。由于环境“就其本身固有的属性来说,为了公众的利益应委托于公共机关来维持、管理”,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对环境的损害实质上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赔偿权利人应由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来充任,一般应当是政府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集体。因此,虽然环境法上采环境损害的广义解释,但从制度设计的技术角度考虑,可以将环境损害的对象等同于环境损害赔偿权利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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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污染损害定义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定义是什么?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由于人的活动引起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影响其他生物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损害。在环境污染致害责任中,理解环境污染概念,须注意以下三点:1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可见,环境污染致害责任中的“环境”,仅仅指的是自然环境,它是我国目前有能力加以保护并且必须加以保护的各项环境要素的总体。环境污染致害,就是由于人类生产、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向人类生存的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等有害物以及噪声、臭气等有害因素,这些污染源进入大气、海洋、水体、土壤、动物、植物等各项环境要素,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并使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使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妨碍。2不通过污染环境的方式,而通过其他方式对环境进行破坏的,不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比如滥伐树木、滥捕鱼虾、诱发森林大火烧毁森林。3环境污染与公害是不同的。公害指的是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公众的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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