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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受理赔偿请求、交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具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是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受害人的损害的,则复议机... 更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行政追偿权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由此可见,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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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行政追偿权时,应具备哪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由此可见,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2023-04-24
    345人看过
  • 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海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一般情形下,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海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海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海关委托其他组织、个人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赔偿的,委托的海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海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于海关派出机构本身不具有一级海关的行政主体地位,因此不能成为国家赔偿的主体,而应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海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经过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海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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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牙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必须都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2)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其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的,所有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4)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按其所在侵权损害中所起的作用承担责任。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根据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履行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
    2023-04-24
    168人看过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负责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的机关,而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两者的范围不一定一致。在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人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只为行政机关。在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具有以下义务:(1)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参加;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行政诉讼被告的身份出现,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甩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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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哪些组织和个人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要求得到国家赔偿?(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2、在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如何确定?所谓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国家机关。在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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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所谓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两类:(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分五种情况:1、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一是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该机关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致害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由其所隶属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二是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义务机关为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指工作人员实施侵害时,其职权所属的行政机关,而不一定是该工作人员所隶属的行政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同一行政机关内部的两个以上部门,也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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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正确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及时受理、处理赔偿请求,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行政机关和国家的权威都有着重大意义。现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如何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一阐述: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法》虽未规定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赋予了规章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所以其也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受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4、派出机关在行使或者越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派出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外的任务时,视为受委托,由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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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二、行政赔偿特征1、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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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是怎样的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后,要进行受案前的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书符合行政赔偿条件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且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申请国家赔偿时效是多长时间申请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二、强制拆迁要怎么维权?面对违法强拆时,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注意收集证据,确定非法强拆的责任主体。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非法强拆之前,一定要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对有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现场,或者有公务车辆在现场的取证。对于不能拍照、录像取证的,可以向公安报警,要求公安协助调查取证。如果公安机关对于被拆迁人房屋强拆不作为的,可以依法起诉。(2)及时维权,不能长时期“信访”而耽误了起诉期限。在取得违法强拆的证据之后,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权,切莫因为长期信访、上访活动而耽误起诉期限。针对违法强拆,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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