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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所设定的标准,应当上报给国务院的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供查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 更多>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 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
    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标准的分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标准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标准承诺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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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什么?
    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最新土地管理法新规定新土地管理法最新在总结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二、乡镇政府行政复议属于哪个部门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四是对海关、金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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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什么
    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医疗事故鉴定哪个部门鉴定一般医学会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哪些?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另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三、行政法规是由谁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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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哪里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所设定的标准,应当上报给国务院的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供查阅。《环境保护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一、质量标准有哪些产品质量标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又称为部颁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企业标准,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而产生。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放标准是指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具体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该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具体执行标准可以是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或行业标准。三、我国工程质量标准都有哪些?在我国工程质量标准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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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吗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相关知识点第一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一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一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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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可以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地方可以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我国《环境保护法》第9条授权国务院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并没有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因此可以说,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外,地方无权再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秀屿区环保局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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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法解释]已制定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可按规划规定执行-
    关于如何制订江苏省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问题,经环境保护部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一、原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2006〕21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环境保护部《关于重点流域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9〕713号)要求,在已制定并发布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与《公告》不同的,按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规定执行。在未制定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流域和封闭、半封闭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仍按《公告》执行。二、若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江苏省对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进行控制的需求,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10〕844号2010年8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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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什么
    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于标准发布的部门不同,国家的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地方的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发布的。同时国家和地方的污染排放执行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国家的标准在全国生效,地方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效,地方要符合国家的,同时还要根据具体地方污染排放标准执行。二、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5、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6、工伤保险案件。7、对价格违法的处罚。三、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是什么1、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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