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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
药品行政保护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健康和保障药品市场秩序,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对药品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促进合法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更多>

药品行政保护

  • 药品领用政策解读
    药品行政保护
    1.依据本室检测任务,制定各种药品、试剂采购计划,写清品名、单位、数量、纯度、包装规格等。2.各药品应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定期做出消耗表,并清点剩余药品。3.药品试剂应分类陈列整齐,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标签完整,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易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4.剧毒药品应锁至保险柜,配置的钥匙由两人同时管理,两个人同时开柜才能取出药品。5.称取药品试剂应按操作规程进行,用后盖好,必要时可封口或黑纸包裹,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药品。6.购买试剂由使用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任何人无权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本公司或外单位互借时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药品行政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六)办理与
    2023-07-05
    83人看过
  • 国家规定药品不得退货
    药品行政保护
    国家规定药品除非质量有问题,否则一经售出不能退换。药品不同于衣服等物品,有其特殊性,所以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如果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话,药品的确不能退换。即使消费者买回去后没有拆封,也不能保证药品是否因为保管不当发生了变质,这是从外表根本无法查看的。除了有明确质量问题、过期药品或被国家停售和召回的药品以外。【药品行政保护】药品行政保护的由来药品行政保护的由来一、《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内容概要(一)药品行政保护的由来及《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制定、实施(二)实施《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机构设置:受理审查机构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代理机构一华科医药知识产权中心(三)《药品行政保护条例》适用的国家:与我国签订行政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美国、欧盟、日本、瑞士、挪威(四)《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所称的药品--《细则》第5条(五)《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1、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l)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的条件--《条例》第5条(2)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应该报送的文件--《条例》第8条,《细则》第14、15条(3)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4)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的独占权人即专利权人。是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2、药品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附表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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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是否受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保护
    根据199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后的专利法,药品和用化学方法得到的物质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对于1993年1月1日前已在某些国家的申请人已在所在国取得独占权的药品,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实施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可以在中国取得行政保护。上述行政保护适用于同中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产品。至今,中国已同美国、日本、欧共体和瑞典签订了此类双边协议。因此,美国、日本、欧共体(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和瑞典。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2)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3)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药品行政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每年需缴纳年费。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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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行政保护费
    药品行政保护
    一、批准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43号二、收取范围及对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三、收取标准:国家医药管理局自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四、执收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五、参阅文件:省财政厅省建厅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2002年3月20日豫财综[2002]17号各市(县)财政局、建委(局)、公用事业局:为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69号)和《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规定,现就征收污水处理费及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或在城市规划区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自来水费或地下水资源费的同时,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计收;在城市规划区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按取水量计收。具体征收标准:郑州市每立方米征收0.4元污水处理费,其他城市及全省县级市每立方米按不高于0.3元的标准收费污水处理费。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排水设
    2023-06-08
    271人看过
  • 药品行政保护管理制度
    药品行政保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第五条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第六条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第七条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第八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第十条申请人办理申请
    2023-06-08
    76人看过
  • 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程序
    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药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以上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一、申请范围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二、申请主体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独占权人。另外,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应当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三、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名称、地址;2、申请人的国籍;3、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4、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5、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6、申请文件的清单;7、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二)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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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行政保护的由来
    药品行政保护
    一、《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内容概要(一)药品行政保护的由来及《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制定、实施(二)实施《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机构设置:受理审查机构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代理机构一华科医药知识产权中心(三)《药品行政保护条例》适用的国家:与我国签订行政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美国、欧盟、日本、瑞士、挪威(四)《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所称的药品--《细则》第5条(五)《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1、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l)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的条件--《条例》第5条(2)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应该报送的文件--《条例》第8条,《细则》第14、15条(3)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4)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的独占权人即专利权人。是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2、药品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附表1(l)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发申请号。(2)初步审查--《条例》第10条(3)实质审查--《条例》第11条(4)批准--《条例》第12条3、药品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1)药品行政保护期--《条例》第13条药品行政保护期为七年零六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2)药品行政保护权在届满前终止--《条例》第15条(3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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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行政保护的相关费用
    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或办理其他有关事项,应当分别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二)审查费;(三)年费;(四)公告费;(五)证书费;(六)请求撤销费;(七)侵权处理费;上述各种费用缴纳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申请人应当在递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的同时缴纳申请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公告费和审查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公告费和当年的年费;在药品行政保护有效期内,应当于每年度最初的两个月内缴纳当年的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视为自动放弃行政保护。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在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同时缴纳请求撤销费。申请制止侵权行为的独占权人应当在递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的同时缴纳侵权处理费。
    2023-06-08
    195人看过
  •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行政保护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6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适当延长审查时间。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行政保护;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给予行政保护,并告之理由。
    2023-06-08
    171人看过
  • 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的事项问题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行政保护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6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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