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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大部分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同情况,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如下:第一,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长期重度呼吸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如果因工伤丧失了劳动力应该得到的赔偿。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根据
对于社保局来讲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只有两种结论: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大部分四级以上的伤残才能评到); 2、基本(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一部分劳动能力”那是没有这样的评定结论的。
工伤保险相关法律并没有将精神赔偿列入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
工伤赔偿包含工伤期间的工资。 1、工伤待遇包括了停工留薪期限待遇,虽然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治疗期内不能够参与工作,但是不能因为工伤就导致员工没有收入; 2、因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致残,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伤残等级及法律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具体赔偿情况如下: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