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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中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首先可以肯定地说,录音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八种证据形式,其中第 (四)条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证据。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录音证据都是可以被法院认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
偷偷录制的录音一般没有证据效力。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证据形式来源合法; 2、证据内容未侵犯他人隐私; 3、证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的,对身份的指向明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
音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须注意四点: (1)对话之初,对对方最好有明确的称呼,以便仲裁员、法官辨识对方身份; (2)保留录音本身在原始录音器材(如手机和录音笔)上,因庭审质证必须要有原件; (3)在
录音要作为定案证据被法官采纳,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
偷录的录音带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了新的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以侵害他人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只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
偷偷录音行为分析如下:被别人偷录音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只要对方没有违法的手段和形式、没有侵犯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不是在公共场所,或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擅自对他人进行偷拍或偷录的,就涉嫌违
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以再仲裁。撤诉分为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那天重新开始计算。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需要从劳动争议发生那天起的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
劳动仲裁可以撤诉。如果当事人自行和解,并且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劳动仲裁可以撤诉。当事人撤诉后,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案件。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那么另一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