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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
无补偿金的竞业协议无效。虽然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没有支付相应的竞业禁止补偿,因此企业先违约,之前与企业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束力。为防止商业业秘密泄露,许多公司在员工入职时经常要求与他
竞业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用,那么竞业协议是否有效,应当要看劳动者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求用人单位按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纠纷的司法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是有效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
首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一种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法律措施。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
首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一种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法律措施。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
首先,竞业限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