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的选择的规定包括: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
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怎么使用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直接向其选择的债权行使,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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