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52:22 150 人看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字第092002199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本细则依农药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法第四条所称主管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

第3条中央主管机关得将依本法规定应办理事项,委任所属机关或委托其它机关、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

第4条中央主管机关得组成农药技术谘议委员会,办理农药技术之咨询事项。

第5条为确保农药之药效,主管机关得就核准登记之农药进行药效筛选试验,并公告试验结果及通知许可证权利人。

第6条依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输入农药,申请人应检附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应叙明输入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含量、数量及用途等。

二、国外厂商报价单或足以证明向国外输入农药之有关文件。

三、国外原制造农药公司或工厂提供之输入农药简要物理性、化学性资料及毒理资料。

四、试验研究或使用计画书。其内容应含试验或使用目的、处理规划或田间试验设计、使用时期及方法。

前项第一款所定输入农药之数量,其剂型为粉剂或粒剂者,不得超过十公斤;其它剂型或农药原体者,不得超过二公升或二公斤。供委托田间试验或紧急防治之用者,按实际需要量核定。

申请输入之农药,供规格检验或委托田间试验之用者,免附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资料,应另检附办理委托试验单位同意受理函件影本。

第7条农药制造业者依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制造专供输出农药,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工厂登记文件影本一份。

二、叙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含量、数量之国外买方订购文件影本一份。

三、受农药贩卖业者委托制造专供输出农药,应另检送农药贩卖业执照影本一份、订购单或其它证明文件。

第8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所定管理人员资格,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经中央主管机关主办之农药从业人员资格训练合格。

二、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经台湾省政府或直辖市政府主办之农药贩卖业者训练合格。

三、普通考试以上有关类科考试及格。

四、曾任政府机关农业技术相关职务二年以上。

五、大专校院相关科系所毕业。

前项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称类科、职务及科系所,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9条主管机关应定期举办农药从业人员资格训练及复训。

第10条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定贩卖规定如下:

一、农药贩卖业者,应备置簿册,记载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事项及售卖数量,并保存三年。

二、农药贩卖业者,不得贩卖予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少年。

三、农药贩卖业者,应询问购买者

修正「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字第092002199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本细则依农药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法第四条所称主管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

第3条中央主管机关得将依本法规定应办理事项,委任所属机关或委托其它机关、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

第4条中央主管机关得组成农药技术谘议委员会,办理农药技术之咨询事项。

第5条为确保农药之药效,主管机关得就核准登记之农药进行药效筛选试验,并公告试验结果及通知许可证权利人。

第6条依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输入农药,申请人应检附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应叙明输入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含量、数量及用途等。

二、国外厂商报价单或足以证明向国外输入农药之有关文件。

三、国外原制造农药公司或工厂提供之输入农药简要物理性、化学性资料及毒理资料。

四、试验研究或使用计画书。其内容应含试验或使用目的、处理规划或田间试验设计、使用时期及方法。

前项第一款所定输入农药之数量,其剂型为粉剂或粒剂者,不得超过十公斤;其它剂型或农药原体者,不得超过二公升或二公斤。供委托田间试验或紧急防治之用者,按实际需要量核定。

申请输入之农药,供规格检验或委托田间试验之用者,免附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资料,应另检附办理委托试验单位同意受理函件影本。

第7条农药制造业者依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制造专供输出农药,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工厂登记文件影本一份。

二、叙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含量、数量之国外买方订购文件影本一份。

三、受农药贩卖业者委托制造专供输出农药,应另检送农药贩卖业执照影本一份、订购单或其它证明文件。

第8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所定管理人员资格,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经中央主管机关主办之农药从业人员资格训练合格。

二、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经台湾省政府或直辖市政府主办之农药贩卖业者训练合格。

三、普通考试以上有关类科考试及格。

四、曾任政府机关农业技术相关职务二年以上。

五、大专校院相关科系所毕业。

前项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称类科、职务及科系所,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9条主管机关应定期举办农药从业人员资格训练及复训。

第10条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定贩卖规定如下:

一、农药贩卖业者,应备置簿册,记载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事项及售卖数量,并保存三年。

二、农药贩卖业者,不得贩卖予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少年。

三、农药贩卖业者,应询问购买者

修正「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

之用途,非为核准登记之使用方法或范围者,不得贩卖。

第11条农药贩卖业者,应设置废容器专用贮存设备,并依废弃物清理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处理。

第12条本法第四十二条所定有关证照,指农药许可证及农药贩卖业执照。

第13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12日 02: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情况
    据统计,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9条新规定、35条新规定、47条新规定。因此,本次修订是对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全面修订,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不仅对专利法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同时也对《专利法实施细则》本身作了许多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在国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完成发明创造,在国外申请专利,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报请保密审查,《决定》作出了两项具体规定:一是针对跨国研发合作日益增多的情况,为正确界定保密审查的范围,专利法中“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保密审查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既保证了保密审查的正常进行,又保证了申请人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知道保密审查的结论,为了及时申请专利(2)关于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对遗传
    2023-05-07
    113人看过
  •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许可证。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许可证。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条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
    2023-06-05
    136人看过
  • 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日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
    2023-04-23
    408人看过
  •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四种: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在这四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挂牌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
    2023-04-30
    113人看过
  •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每个小区都会选择一个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就是对小区进行日常维护,小区安全等进行相关的管理。而且我们知道成立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就要制定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2023-05-04
    401人看过
  • 新刑法修正案规定医闹入刑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医闹入刑实施细则“医闹”情节严重者追究刑责当前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严重扰乱医疗单位秩序。草案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为什么会出现医闹现象?当然需要深刻分析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当前医疗体制机制导致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使得民众颇有不满;二是社会道德滑坡,有的医护人员医德差,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的民众金钱主义至上,一切为了利益;三是法治意识不强,法治维权机制薄弱,人们在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途径上,往往不是选择法治途径,一方面是法治意识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显示法治维权机制的薄弱,时间长、司法公信力问题等等不容忽视;四是医患信任、沟通机制问题值得重视,一些医患之间已
    2023-05-02
    5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农村农药税法实施细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
    • 公路管理条例修正细则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02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辆须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1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或者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 中医药法2017施行细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7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 土地管理法施行细则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30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