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应综合适用可预见、减损、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但在特殊情况下,需综合其他规则,扣除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扩大的损失、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过失和交易成本。赔偿方式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承担扩大损失和过失的责任,非违约方承担损失和交易成本的责任。预见的损失可由非违约方或法院根据情况分配举证责任。
针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需综合适用以下规则:
1. 可预见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 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4. 过失相抵规则。
但在某些情况下,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规则可能不适用,例如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欺诈经营、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赔偿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需综合适用其他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对于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方式,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分配。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期待利益损失赔偿时,需要综合适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欺诈经营、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以及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需综合其他规则进行计算。对于赔偿方式,人民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应承担减损措施未采取导致损失扩大、因违约获得利益及亦有过失的责任,非违约方应承担可得利益损失和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预见的损失可以由非违约方或法院根据情况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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