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不容缺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34:51 71 人看过

近年来,我国海洋污染事故频发,在给海洋环境带来重大损害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然而,目前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却少有人问津,国家的合法海洋权益得不到赔偿。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步履维艰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为了维护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侵害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给予赔偿,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每年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不可避免地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海洋污染损害包括两个方面:私有利益损害及公益利益损害。私有利益损害主要指因海洋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直接利益损失(如养殖损失、渔业损失),其私有利益的索赔方往往是受损的个人或单位。为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到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必然会向法院对肇事方提起民事责任诉讼,对自身造成的污染损害请求索赔。相比之下,公益利益损害主要指对海洋所造成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环境容量损失等海洋自身遭受的损害。这种污染损害往往找不到直接的受损对象,其侵犯的是国家的合法权益。对于这部分损失,由于没有直接的利益相关实体代表国家提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索赔公益污染损害的实例较少。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提请环境公益诉讼的仅有2002年塔斯曼海轮海洋溢油生态索赔案。该案由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目前该案一审已经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95.81万元,其中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用及其生物修复研究经费等245.23万元。此案二审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当海洋环境遭受污染损害后,进行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的将不是个人的私利,而是国家和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从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情况来看,造成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步履维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思想意识问题。首先,不少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意识到海洋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海洋环境容量损失等较深层次的无形的影响,其认识仅拘泥于变差的海水水质、损失的海洋渔业资源量和养殖资源量等表面的污染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也不可能想到对海洋环境公益损害的索赔。其次,由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国家的公共利益,一些相关单位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认为向法庭提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持续时间长,程序较为复杂,还需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财力,最终诉讼结果也未必胜诉。如败诉,单位还需支付诉讼成本费用。而即便胜诉,胜诉的收益归宿是国家,而不是单位本身。单位自身在整个公益诉讼中并没有任何的收益可言,而且还存在自身利益损失的风险。这就使得一些相关部门明哲保身,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二是诉讼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明确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而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相互关系,存在间接或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适格的主体。依照现行法律,其提请的公益诉讼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然而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污染事故侵害的是国家的合法权益,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此种情况下,依照现行的诉讼法,国家的环境公益利益损害找不到适格的诉讼主体,自然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会损害国家的环境利益,另一方面也会大大淡化社会各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热情,影响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

必须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

一、诉讼主体扩大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此,笔者认为,传统的诉讼法应对环境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条件给予扩大化。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有权代表国家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合法权益。

二、鼓励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消耗起诉人相当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为了环境公益而进行的起诉,起诉人还需承担败诉的风险和诉讼成本、取证等一系列诉讼损失。而如果胜诉,则收益归国家,将用来恢复和补偿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提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任何利益所得。起诉人作为一个理性人,即使存有维护国家及社会合法权益的用心,但不可能长期赔本赚吆喝。因此如没有鼓励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存在,最终的结果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无人问津,环境公益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

美国为了鼓励公民环境诉讼,在《清洁水法》中规定,起诉人胜诉后,败诉方承担起诉方花费的全部费用,国家再对其给予奖励;《垃圾法》规定,对环境违法人提起诉讼的起诉人可得罚金的一部分。这些鼓励诉讼的措施和推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众的环境公益保护意识。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为鼓励公民、社会团体等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也可采取诸如起诉人如败诉可根据实际情况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用,胜诉后国家给予奖励或分享胜诉收益的一部分等相关措施来鼓励环境公益诉讼。这样,一方面是对原告付出的弥补,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环境公益。

海洋环境关系到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使公众环境利益保护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是维护国家海洋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进行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从根本上改变环境公益诉讼目前的弱势局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12日 16: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环境污染相关文章
  • 环境污染诉讼的诉讼标的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外乎以下三种:(一)赔偿物质损失对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应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即加害人不仅应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损失,也要赔偿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尚未得到,在未来应当得到的,但因环境污染而未得到的收入。如果受害者是法人的话,因为环境污染侵权导致其商品名誉上的损失,在此认为也应该列入财产损失的范围之内,特别是一些知名的品牌,更应该加以保护。(二)赔偿精神损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受害者因生命健康权,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可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里还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1、法人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一般都认为法人是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在此也持此观点。因为,
    2023-06-06
    364人看过
  • 环境污染诉讼的分类
    环境污染诉讼
    环境诉讼是指环境保护法律的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述自己的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活动。环境诉讼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环境行政诉讼。是指被诉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诉讼。包括:要求履行职责之诉,即环境保护法律主体中的公民或者法人,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起的、要求法院令他们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诉讼。司法审查之诉,即公民或者法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恰当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例如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诉讼。2.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保护法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时,为请求国家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而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包括:停止侵害之诉,即对那些已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的破坏环境或者污染环境,从而对他人造成侵权的违法民事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排除妨碍之诉,即对那些从事了影响他人行使财产权或
    2023-06-06
    317人看过
  • 环境污染诉讼的特点
    环境污染诉讼
    1.对起诉资格放松了限制。一般说来,只有那些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公民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控告包括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内容。诉讼资格的另一个限制是起诉人必须受到实质性的损害。而公民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诉讼不必受此限制。公民还可以采取“集体诉讼”来满足“实质性损害”的要求。条件是:一是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人数众多;二是诉讼具有同因性,存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三是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类型;四是有符合条件的集团诉讼的代表人。2.民事归责中无过失责任、绝对责任原则的适用。所谓绝对责任,是说不仅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甚至不必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只要行为人从事某行为,某损害事实发生,且行为人的行为与该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便应当对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有
    2023-02-22
    408人看过
  • 法院受理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合理吗
    法院受理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是合理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一、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而非个人一己私利。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二、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1、污
    2023-02-19
    224人看过
  • 环境污染诉讼中的诉讼标的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外乎以下三种:(一)赔偿物质损失。对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应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即加害人不仅应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损失,也要赔偿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尚未得到,在未来应当得到的,但因环境污染而未得到的收入。⑤如果受害者是法人的话,因为环境污染侵权导致其商品名誉上的损失,笔者认为也应该列入财产损失的范围之内,特别是一些知名的品牌,更应该加以保护。(二)赔偿精神损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受害者因生命健康权,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可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里还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1、法人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一般都认为法人是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笔者也持此观点。
    2023-06-06
    215人看过
  • 环境污染赔偿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可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潜伏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在现代工业化如此发达的社会,受害者在知识方面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应当知道对他们来说大会过于苛刻了。在现时诉讼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远远不能够保护受害当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们还不知就里时就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持续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便丧失司法救济权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损害客观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人主观上再积极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因此受害人要积
    2023-04-05
    369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更多>

    #环境污染
    相关咨询
    • 对环境污染可提起公益诉讼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3-30
      一、对环境污染可提起公益诉讼吗? 可以,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9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
    •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1
      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给军事港口水域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军队有关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
    • 第十条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09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