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重心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01:46 491 人看过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生产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改善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一定程度上促进中药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造就了一批优秀的中成药品种和中药企业。但是,由于《条例》制定处于社会背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是在我国传统的医药行政治理模式下建立的,许多先天不足已经初步表现出来,制度性缺陷和矛盾也引起医药知识产权界的关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后,《条例》也一直未予修订。本文认为,这些缺陷和矛盾恰恰集中于四个关键性、根本性问题之中——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权利性质与权利效力,中药品种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这些问题也是《条例》修订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1制度的宗旨《条例》第l条规定: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制度宗旨设计的合理性以及该宗旨的实效存在疑问。

1。1缺乏对创新技术的保护

《条例》是在1993年全国中药品种市场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根本的目的是规范中药流通市场、引导中药的有序生产、保护生产企业权益、规范中药品种的生产秩序,保护的范围是已经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品种,而不必是技术创新的产品,保护的对象是中药生产企业对该品种的生产权。整个制度的指导思想设计没有以创新为中心,也没有竞争机制。

作为传统医药资源的核心和精髓,中药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假如该保护制度不能促进中药品种的创新,仅仅停留在现有技术生产权利的分配,让拥有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一劳永逸,那么这种保护就如同是保护落后,就会阻碍医药经济的发展。因此,有人认为,一定要建立促进中药品种创新的保护新模式,建立具有淘汰机制的中药品种保护新模式,要以保护市场作为条件,促使生产企业在一定利益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投入研究开发,激励其不断推陈出新、开发新药[2]。

1。2违反公平原则

现有中医药文化资源和技术资源,是中国数千年民众聪明的结晶。虽然目前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归属尚无定论,但可以肯定其应当属于某一民族或某一特定社区的民众共有,而不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分配。作为民族文化遗产,中药品种的生产权属于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国药品生产企业,而不是被个别生产厂家所垄断。《条例》保护了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却忽略了其他符合药品注册审批条件的生产企业利益。获得品种保护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长期独占生产权,对公有领域的知识成果进行利用,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但对于未获得品种保护的其它企业,却要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明显违反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有失公平。同时,《条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冲突,有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利益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嫌疑。这种限制竞争实质上是一种在我国比较普遍的行政垄断。在1993年全国中药品种市场整顿的大背景下,这种行政行为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行政权力受到相对权利约束、行政法治理念已得到广泛认可的今天,其正当性值得怀疑。当然,限制竞争的危害比普通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个别企业的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这把保护伞之后,缺乏竞争对手,缺乏创新动力,缺乏淘汰机制,极有可能抬高价格却高枕无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3日 05: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中药品种保护相关文章
  • 中药保护品种有哪些保护措施?
    一、中药保护品种有哪些保护措施?(一)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1、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2、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按照保密规定办理。3、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二)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保护期,时间为7年。二、中药品种保护年限有多长时间?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是指国家为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获得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条件=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从天然药物中提取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国家中医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2023-04-27
    110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期延长的情形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关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我国的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已实施了6个年头。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做好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条例》规定,凡经我局批准的中药保护品种,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均可申请延长保护期。二、在品种保护期内,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品种。均不予延长其保护期。(一)申报资料没有按照我局对具体品种提出的“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办理的:(二)在品种保护期内.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三)连续二年以上没有批量生产或产量较小的:(四)质量标准经改进提高后仍不能控制其产品质量的:(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2023-04-16
    189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及费用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发布)第十二条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第十五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2《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1993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鉴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中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考核等工作,为保护审评工作正常进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
    2023-06-08
    230人看过
  •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二)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
    2023-06-21
    498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的效力及其例外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申请《中药证书》的企业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药品检验机构对该申报品种进行同品种的质量检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经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二)对未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依照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该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
    2023-06-08
    411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的详细步骤
    1、申请书应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移交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首先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全国中药品种保护与评估委员会负责该品种的评估;3、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价委员会的审查结论,生产和经营中药。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
    2023-07-01
    216人看过
  • 派遣制度中的劳动保障问题
    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派遣给企业去工作,而劳务派遣工的奖金工资福利社保则仍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当然有时候劳务派遣公司委托所服务的企业代为发放工资。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务派遣交五险一金在当地能用吗《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为劳动者依法缴
    2023-07-04
    456人看过
  •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具体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第五条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1)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2)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2023-06-08
    447人看过
  • 中心词:环保; 非中心词:污染; 意图:探讨环境保护问题。
    在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中,扣6分的常见情况有以下几种,请各位驾驶员注意,驾照被暂扣期间还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开车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就是闯红灯这类行为),还有客车、校车、货车不同机动车超出20%的超载超速情形,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更多的情况可以查看下列交通法律法规列举的情形。交通违章扣3分的情况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
    2023-06-30
    263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费用是多少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收费标准如下:一、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二、复审费。每个品种一万五千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三、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四、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五、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一百元。相关法律知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十三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
    2023-06-18
    229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审批及证书发放
    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审批和核发部门是各省(区、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七年。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审批和核发部门是各省(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七年,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 【 中 药 保 护 】 中 药 品 种 分 为 几 级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分为三级。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为一级保护,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一级保护。对于二级保护,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2023-09-17
    431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年限有多长时间
    一、中药品种保护年限有多长时间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是指国家为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获得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条件=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从天然药物中提取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国家中医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二、中药品种保护的优点首先,中药品种保护的要求较低。不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只对药品疗效提出特定要求;其次,保护期限较长。虽然中药二级品种的保护期没有专利保护长,但某些中药一级保护
    2023-06-16
    305人看过
  • 泄密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法律责任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发布)第十三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6-08
    233人看过
  • 召回与重罚,棒喝“问题药品”
    从近期被媒体曝光的齐二药假药事件、奥美定事件到以前引起关注龙胆泻肝丸事件、PPA事件等等让人们深思。药品质量是关系到国民健康的头等大事,我们必须从这些事件吸取教训,切莫再让问题药品流行于市。据说,我国的制药企业超过5000家,每一家制药企业的生存空间都是有限的,它们为了生存不得不靠非常手段销售药品,而销售成本的损失只能靠降低生产成本来弥补,包括使用低廉的劳动力和药品原料、降低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开支等等,这样一来药品质量如何保证?更可怕的是,我国的药品检验部门无法对如此庞大的制药企业队伍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药检所要对所有制药企业的所有品种的药品的每一批次的药品实施监管几乎是不可能的。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但是,药检所的经费有限,如果这笔费用不能落实,如何做到有效监管?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
    2023-06-07
    251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药品种保护是指对独特的中药材、中药制剂或中药新品种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保护中药资源、促进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药品种保护的主要要求包括提供充分的技术资料,明确保护范围,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建立... 更多>

    #中药品种保护
    相关咨询
    • 我国社保问题制度实行哪种费率: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4-05
      保险,说白了是一种风险承担服务。社保、商保本质是一样的,只是主体不同。 保险业把工作按风险等级(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等的几率)分成了若干类,风险等级越高的行业赔付可能性越大赔付金额越高,则该行业缴费比例(即费率)就越高,如爆破工、化工等;反之,风险等级低者,费率则低。
    • 诉讼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险担保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2
      在诉讼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未来有着比较广阔的发展空间。就目前的适用情况及其自身优势来看,这是对人们接受度的挑战,诉讼保全责任险有极大可能成为一种司法实践中的担保常态,法院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责任险面临哪些问题。其次,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方式、当事人和保险公司需做好应对,在诉讼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尚缺乏制度性的规范管理机制。最后,其专业性、创新性、社会性既赋予了它广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
    •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制度的一些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31
      中国的律师仅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需要国际的,你可以到书店购买资料。
    •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3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如下: 1、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保护申请; 2、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后,由该部门委托评审委员会评审;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给予保护。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资料。
    •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18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