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同时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证据的掌握上客观上存在不平等的事实,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承担又存在一些特殊性。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提供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除此之外,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中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即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对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则在劳动法司法解释三中进行了明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应当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即初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即可完成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责任。
二、劳动争议案件需提交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原告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上岗证等。
(四)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劳动报酬和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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