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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

  •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在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其次,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第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第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最后,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间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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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在使用传来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 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 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4. 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 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4. 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一般来说,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更可靠,证明力更强。但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例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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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然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诉讼程序中,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予采纳。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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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人证言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是一种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多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原始证据,则是传来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或从他人处获得的,则是原始证据。因此,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关键在于其是否经过“复刻”。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的,则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接明确,但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因此,法官需要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然而,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因此,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法官进行综合评估。总的来说,凡是品格和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具有更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反之则较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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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来证据是什么意思
    传来证据是指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如通过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一般来说,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就来自同一来源的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在证据的运用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4)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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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印件是传来证据还是原始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复印件在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而复印件恰好符合这一要求。其次,在民事诉讼中提交原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复印件则需要提供原件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如果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并且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那么在诉讼中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虽然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被视为直接证据。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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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来证据的证明效力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以及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虽然间接证据不一定是传来证据,但传来证据一定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无法完整证明待证事实,而传来证据则是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 在审判过程中,传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有确切来源和根据。如果没有确切来源和根据,道听途说等传来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因此,传来证据在审判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使用时需要注意其来源和可靠性。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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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控录像是传来证据吗
    监控录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的一种。因此,在某些案件中,监控录像可能被视为直接证据。但是,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同时,监控录像也可能是间接证据,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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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来证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传来证据可能是间接证据,但不是所有传来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需要注意传来证据可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在特定情形下可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其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可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传来证据的审查要着重查明其来源。以下是对原始文本的改写,保持其意义不变:传来证据可能是间接证据,但不是所有传来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需要注意:1、传来证据可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通过传来证据获取原始证据。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3、其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可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力。4、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5、对传来证据的审查要着重查明其来源。"传来证据是间接证据吗?揭秘关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为直接证据。因此,间接证据指的是除了直接证据以外的证据,如调查报告、鉴定结论等。根据法律规定,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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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的真实性
    传来证据
    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2、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1)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员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它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如果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员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判断事物的角度就有可能失去公正,就有可能提供虚假的证据。(2)提供证据的证人自身的自然状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水平等,鉴别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由于人们的自然状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鉴别能力就存在着差异,所提供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就有所不同。(3)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生变化,从而鉴别证据的准确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环境的变化,证据本身可能会发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而失去本来的面貌。证人还会产生记忆的误差,甚至思想或感情上的变化,导致不同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或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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