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
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从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中可以发现,新闻侵权都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主要表现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新闻工作者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以及新闻侵权知识的学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新闻机构的主管部门在新法律颁布后,要及时组织新闻工作者学习与新闻工作有关的相关法律内容,保证新闻工作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避免新闻报道侵权现象的形成。避免新闻侵权的产生,还应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
(二)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新闻法》,所以要减少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不仅需要新闻工作者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自身的业务素养,严格按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进行新闻报道,还要求新闻机构能够制定相关行业制度规范,加强新闻行业内部管理,对新闻报道的各个环节予以规定,新闻行业规范能够注重新闻机构自身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且直接受益者就是新闻机构自身,如果新闻机构减少了新闻侵权纠纷,间接提高了新闻机构的社会公信力,能够防止新闻侵权的发生。制定新闻行业规范,“一方面使被管理者知道他的活动范围、标准,知道怎样活动才能得到社会的允许赞成而不至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利益、触犯规范、受到惩罚和谴责”。新闻机构作为大众媒体,报道出现错误再所难免,有的新闻机构发现错误,态度端正及时更改从而取得当事人的谅解,避免新闻纠纷;而有的单位可能对自己的错误认识不够,不能及时改正而引发新闻侵权诉讼。因此,新闻机构要建立长效的更正与更新机制,在新闻报道发生错误或表述不完整时,能够及时进行调整,还事实以真实面目,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尽量防止新闻侵权的发生。
(三)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
事实客观真实,材料可靠确凿,是新闻最起码的品格,也是舆论监督的力量所在。新闻工作者必须懂得新闻事实的权威,尊重新闻事实;新闻机构也必须一切以真实为中心,时刻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的首要职能是传播新闻信息,所以要以应有的态度和社会责任报道新闻信息,保证新闻内容的真实可信,不能“越位”发布片面、未经证实甚至是虚假的消息来误导大众;更不能在报道时主观上带有个人偏见、道听途说。根据新闻侵权的原因调查表明,因为新闻真实性导致新闻侵权占绝大部分比例,这说明对新闻真实性原则把握不准是导致新闻侵权的主要原因。所以新闻工作者要树立事实真实意识,在新闻报道中揭露事件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展现事件的本来面目,这样才能避免新闻侵权纠纷和新闻诉讼的发生。
在新闻报道中,一方面要以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不侮辱、诽谤他人;另一方面在涉及一些司法相关的法律问题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尊重应有的司法独立原则,正确掌握报道评论的尺度。新闻机构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在新闻舆论监督中要处于中立地位,在评论性、批评性的新闻报道中,语言用词要谨慎,不能使用攻击性、煽动性、侮辱性、猜测性、虚假性的语言。总而言之,新闻机构应该把自己放在事实真相的位置上,不越位、不错位,做到以事实说话,客观真实公正的进行新闻报道。
(四)提高新闻侵权的立法层次,建立新闻侵权预防的法律机制。
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新闻法,规范新闻行业的法律规范在整个立法体系中都处于较低地位,当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要让步于上位法,不能作为司法依据。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一部新闻法,使新闻内容的真实性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确认,新闻机构的新闻报道、评论等有法可依,规范新闻出版机构、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平衡新闻自身与人格权的利益冲突。再者就是要提高新闻侵权的立法层次,补充修改现有的法律规范,将相关的行政、司法解释、通知和相关办法纳入行政法规、规章。我国法律还应明确规定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这样一旦发生新闻侵权案件后,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便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防止因理解不同而导致相同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情况发生,也避免了司法裁量权的滥用。在制定和完善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规范时,还应注意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上位法和下位法、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协调、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冲突,形成一个上至根本大法,下至自律条例的一套完整统一的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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