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是不能转让的。
一、抵押权的存在条件有哪些
(一)抵押物在法定允许抵押的范围内
1、允许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二、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原则
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含义
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3、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4、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
三、足球第三方所有权抵押担保的类型包括哪些?
1、买卖式担保。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用附条件买卖的方式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在买卖担保中,债权人(信用授与人)借支付买卖标的物价金的名义将信用授与债务人,而债务人(信用接受人)则借出卖人的名义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之保证,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债务人再回复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卖式担保中,买卖标的物发挥着担保物的作用,买卖只是假借的形式,实质是通过附条件买卖的形式来实现信用之授与,并给信用授与人(贷款人)收回贷款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2、让与式担保。
指以让与标的物所有权作为债务履行之担保。让与式担保的作用与买卖式担保完全相同,其区别仅仅在于让与式担保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不是买卖,而是其他形式。让与式担保根据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式让与担保。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包括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和附解除条件的让与担保。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是指以债务到期不履行作为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而将担保物之所有权让与债权人的担保。在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中,债务人于债务成立时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占有,但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有权取回担保物,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
3、所有权保留。
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付清全部价金前,卖方对已交付买方占有的出卖物仍继续保留所有权。附所有权保留约款的买卖与普通买卖的区别在于:普通买卖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方将标的物交付买受方占有之时移转:而在附所有权保留约款的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自交付之时转移,而是自买方付清全部价金之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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