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
3、罪责自负原则。
以下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故意加过失的情形,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4、实行过限的情形,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
共同犯罪的主体有以下情形:
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不会构成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构成犯罪的人必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责任承担
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4、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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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031、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刑处罚。 2、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协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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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20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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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含义分别是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是立法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