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豁免权是职业特权。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其它主体,诸如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则不享有此项权利。豁免权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诉求,也是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重要保证。
(2)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利。豁免权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程序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以及有关言论不受此特权保护。如果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根据刑诉法第47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一规定,其不得援引该特权而免于作证。同样,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犯诸如诽谤、伪证、包庇等罪,也不得因该特权而予以责任豁免,应按一般主体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追诉。
(3)豁免权是不可放弃权。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从而实现刑诉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之根本任务。因而,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辩护律师不得主动放弃该权利。同时,该权利放弃如果导致其它当事人的权益受损,那么即使该当事人同意,辩护律师也不得放弃。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中国规定
(一)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但是翻开宪法及相关法律,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发现同样性质的内容。《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以其在国家中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明确赋予被告人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为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提供了可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可见,被告人获得辩护是其权利,而且人民法院亦有使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30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以上三条强调的是律师的专属权利。即使倍遭争议的《刑法》第306条第2款也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虽然有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但大多都不太具体,而是泛泛而谈,缺乏可操作性。长期以来,中国律师在从事刑事诉讼业务时就一直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在立法的依据上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诉讼和实践中又屡遭刁难和打击报复。律师今日还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明天可能就会因为今天辩护中的几句言词而被检察机关拘留、逮捕,这不仅损害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也动摇了整个刑事诉讼法治的根基。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
(二)设立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制度的必要性
1、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有助于实现刑事辩护的目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模式,目的在于通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控辩,让法官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认定事实,辨别是非,作出公正的判决,从而达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刑事诉讼目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是控告方,代表国家控告某人有罪、罪重,就必然需要一个辩方(当然这里的辩方不仅仅是律师,还有嫌疑人自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而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避免法官只听一面之词,避免错判。设立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也就在于此。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控方(检察院)和辩方(律师)权利的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律师的权利在很多地方都受到控方的限制。这使得律师在庭审中很难放开手脚替被告人进行辩护。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有利于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制约控方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从而达到保证司法公正,维护保护人权的目的。
2、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长期以来,中国律师从事刑事诉讼业务一直面临着诸多困难,在诉讼中受到刁难、打击现象并不鲜见。据全国律师协会统计,自新刑法实施以后,近几年来已有两百多名律师被冠以辩护妨害证据罪,伪证罪而拘留或逮捕,尽管绝大多数律师被无罪释放,但后果很惨痛,负面影响极大,使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诚惶诚恐,如履薄冰。从而导致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急剧下降,越来越多的律师把办刑事案件视为畏途。这种结果最终是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使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不受追究,最大限度地保护律师的权利。只有律师的权利得到保障,律师才会愿意出庭进行刑事辩护,才能在法庭上放开手脚进行辩护,也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3、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我国社会的发展必将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大的影响。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律师也越来越将成为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目前,我国政府根据我国入世时所做的承诺,已经放开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很多律师事务所也走出了国门。世界各国律师行业的联系也越来越来紧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做法,为了使我国律师和他国律师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也有必要赋予律师以刑事责任豁免权。如前所述,我国已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法律文件上签了字,如果从履行自己承诺的角度出发,也应当赋予律师以刑事责任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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