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27:53 412 人看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请示》(京地税票[2003]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随着中国民航售票系统的建立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税收征管适应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手工票已不能满足目前民航售票业务的需求。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协商,决定增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计算机版(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并同意首先在北京地区试行。

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第三联为“记帐联”。同时,《专用发票》增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税控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对未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可暂不打印此内容。

三、《专用发票》的印制、管理、领购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5]448号)的规定执行。

四、《专用发票》使用的打印软件,由民航系统自行开发,并下发用户使用。

五、《专用发票》启用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12日 20: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航空旅客运输相关文章
  • 民航总局、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
    各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有效控制传染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决定自2003年10月26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放的航空口岸,对进出港的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规定,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息内容和报送时间1.航空公司两字代码、航班号、始发站和目的站三字代码、抵离日期和时间。2.每一名机组成员和旅客的全名、性别、国籍、护照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或地址)、座位号(选择性)。3.上述信息必须在航班起飞后30分钟内发送。二、实施办法和阶段指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预报机组和旅客信息的数据接收、存储和管理联系单位。凡经营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放口岸定期和不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请尽快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系统测试。第一阶段系统测试阶段自2003年9月2日至2003
    2023-06-08
    300人看过
  • 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三起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原告分别为李某、李某某、高某,被告均为**港龙航空公司。三名原告均为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铁通测量仪器仪表物资经销处职员。三原告诉称,4月12日,原告购买了由被告签发的北京-香港-约翰内斯堡-安哥拉联程机票。5月10日,原告持有效的护照、签证、机票至北京首都机场,被告工作人员同意承运并发放登机牌,原告搭乘被告KA901班机于当日15点抵达香港。当天16点左右,原告在被告的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转机登机手续时,却被被告下一航段的承运代理人拒绝办理。在之后的三天里,被告开始以原告没有商务邀请为理由拒绝原告登机,后经原告多次解释,被告又以航班座位已满、无法订座等理由反复拒绝原告登机;并要求原告购买被告公司的回程机票,或者加付下一航程的升舱费用等作为允许原告登机的条件。5月13日,被告称原告在香港的停留时间已超过三天,香港机场不再允许原告停留。5月14
    2023-06-15
    362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铁道部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为规范铁路运输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所属铁路客运餐车上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铁路餐车发票是指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的收付款凭证。二、铁路餐车发票为单张两联式,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平行设置,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发票联。定额发票的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发票式样附后)。三、为了保证铁路餐车发票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和识别,铁路餐车发票采用65克干式复写纸印制,票面背涂为浅绿色,并印有“铁路专用”字样,规格为150×70MM.铁路餐车发票由各省
    2023-06-08
    404人看过
  • 中国航空旅客运输基本知识
    我国民航开办国内和国际两种客运业务。乘坐飞机出国旅行,或国外旅客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属于国际旅客运输。乘坐飞机在国内旅行,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我国民航开办国内和国际两种客运业务。乘坐飞机出国旅行,或国外旅客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属于国际旅客运输。乘坐飞机在国内旅行,属于国内旅客运输。国内乘机旅行,要先购飞机票。由于飞行中的安全及班次和客运量的限制等因素,我国民航部门规定:购飞机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和办法购买(即提供规定的证件)。由于飞机场都设在城市的郊区,为了便于旅客购票,在市内都设有民航售票处,办理民航售票业务。飞机票分为成人票、儿童票和婴儿票三种。年满12周岁的旅客需买成人票;年满两周岁至12周岁的购儿童票,其票价为成人票的50%;未满2周岁的婴儿要买婴儿票,其票价为成人票的10%。婴儿票没有座位,成年旅客只能带婴儿一名,超过一名者,其他婴儿就要购儿童票,并提供座位。飞机票与汽车票一样,只限在
    2023-06-08
    347人看过
  • 关于深化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航运输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决定深化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票价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航线范围,800公里以下航线、800公里以上与高铁动车组列车形成竞争航线旅客运输票价交由航空公司依法自主制定。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航线目录,由民航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目录在民航局网站公布。二、航空公司制定、调整市场调节价航线具体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
    2023-04-26
    242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是什么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
    2023-05-03
    332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承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审批程序。现通知如下:一、凡拟经营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单位(称申请人)在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前,须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了解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计划和开办、经营航空运输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报经其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向民航局提出筹建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二、民航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正式申请后,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审查。经审查具备筹建条件即批准申请人筹建航空运输企业。三、申请人持民航局的批件及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经核准核发筹建登记证后方可开展筹建业务。四、凡筹建工作完毕并具备正式开办航空运输企业条件时,申请人即可按下列规定提出开办申请,履行审批手续:(一)经营国际航线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报国务院
    2023-06-09
    178人看过
  • 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际海运经营人(含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际海运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交通部批准,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具《专用发票》。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二、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
    2023-06-08
    283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二)
    1996年7月24日国税明电[1996]045号销售农业产品、废旧物资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销售发票或“临时经营统一发票”,严禁使用自制的非法票据从事经营活动。二、启用时间新版收购发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版收购发票《辽宁省××市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辽宁省××市废金属现金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9月30日。三、印制、管理1.新版收购发票仍由市局发票管理所(处)审批、印制、发放管理。2.两种新版收购发票统一规定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存查);第二联发票联(销货方付货凭证);第三联抵扣联(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第四联记账联(收购单位记账凭证);第五联入库单(收购单位入库凭证)。自用发票企业可根据需要加印联次。各联印色按专用发票七联印色执行。四、发售1.一般纳税人领购收购发票时,按《辽宁省国家税务
    2023-06-07
    148人看过
  • 国际航空旅行订票及费用
    旅客乘国际航班,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代理人预定,已定妥国际、地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应按航空公司规定的出票时限办理购票手续。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即被取消,已定妥国际、地区航班座位,包括联程座位的旅客,如所定座位不利用时,应尽早向所定座的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代理人提出取消座位。儿童票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50%或67%付费.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付费,不单独占一座位。退票由于承运人及旅客本人原因,旅客未能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旅客申请退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地点或经航空公司同意的地点办理。客票客票(包括行李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凭证,也是旅客乘机交动行李的凭证,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客票不得转让或涂改,经转让或涂改的客票无效。乘机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凭机票、有效的护照、签证及
    2023-06-08
    77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航总局公告,将于2004年4月20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改革方案》的实施,根据《改革方案》第二十三条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权限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航空客货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一、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总局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AirTIS,网址为AirTIS.net,下同)向社会公布。2、新建航线基准价、调整个别航线基准价、调整少数航线票价浮动下限,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航线目录(见附件三)、实行票价下浮幅度不限的独飞航线目录(见附件四)及以旅游客源为主的航线目录(见附件五),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
    2023-06-08
    96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030号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并且坚持手工稽查与现代化手段稽查同时并举,近期以手工稽查为主的做法。为了规范手工稽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2023-05-03
    393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
    2023-05-03
    42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令:关于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发布
    2023-07-13
    420人看过
换一批
#航空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航空旅客运输是指利用航空器,将乘客从一个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这种运输方式通常涉及商业航空公司,提供定期航班服务。其关键特征包括高速、远程、大容量的运输能力,以及严格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航空旅客运输的定义还包括相关的地面服务,如机场设施... 更多>

    #航空旅客运输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相关国际运输旅客须知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31
      承运人的死亡时由于旅客自身疾病所致,承运人不存在过错,所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 国内航空运输燃油附加税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9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用航空局发出通知,决定相应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其中,800公里(含)以上航线由每位旅客150元降低到40元,800公里以下航线由80元降低到20元。自2008年12月25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 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享受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优惠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云南省高院关于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批复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8
      你可以看看下面这个最高院的批复。《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赔偿的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