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罪量刑时,如果一个人犯有多项罪行,需分别量刑并根据刑法第69条原则决定刑罚。若在刑罚执行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则可以先并罚再减刑罚,或先减后并罚刑罚。若在刑罚执行后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则需对新罪作出判决,再根据先减后并方法计算刑罚。
在定罪之前,如果一个人犯有数罪,就需要对每项罪行分别量刑,然后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运用相应原则和方法,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数 罪 并 罚 计 算 方 法
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人犯有数罪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进行分别定罪量刑,并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原则主要包括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
在各国刑事立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其中,吸收原则是指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合并原则是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限制加重原则是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折衷原则是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在刑罚计算方法上,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存在明显的区别。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而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主要表现在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以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可以运用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则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人犯有数罪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进行分别定罪量刑,并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原则主要包括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
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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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部门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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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适用的法律法规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27(1)吸收原则。也就是说,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指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罪绝对相加,各罪刑罚总和为应执行的刑罚。(3)加重限制原则。又称限制相加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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