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及时对发生在市区境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乌海市日前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并已于11月22日起实施。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统一由乌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4、依法应当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
相关人员就垫付基金的使用范围特别强调:救助基金不是垫付受伤人员所有治疗费用,只垫付受伤人员危险期的生命抢救费用。一般指受伤人员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脱离危险后的继续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对于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且受害人及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为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11月23日,乌海市财政局、卫生局、农牧局、交警支队及各医疗单位在海勃湾区举行了街头宣传活动暨救助基金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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