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限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交通事故作为民事案件损害赔偿时限为三年。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管辖法院: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财产损失为2年。
3、审理时限:一审法院审理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
4、诉讼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物损证明、人身伤害的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发票,误工、被扶养人情况、伤残鉴定、死亡证明等。
三、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交强险承保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列为被告。
2、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列为共同被告,而非单独被告,受害人无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单独起诉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金。
3、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所列,而不仅仅是依当事人之申请。
(二)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1、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列为共同被告,依当事人之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
2、当事人未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予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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