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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多>

海关总署

  • 怎样理解总担保的有效期?
    问:海关总署关于总担保的公告第三项规定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而第四项又规定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这里出现了第二年6月30日和当年12月31日两个期限。这两个期间各是什么含义?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答:第一个期限,是指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即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第二个期限是指担保事项发生的期间,即知识产权权利人无需向口岸海关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限。两个期限的关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总担保申请一经海关总署核准,在核准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该权利人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需要再单独提供担保;但作为担保人的银行,其担保责任并不能同时也在当年12月31日终止。因为此时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调查处理可能尚未完结,甚者在12月31日当天还可能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这时还无法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计收仓储保管等费用,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需要延长至海关办结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到办结案件需要大约6个月的时间,所以,海关总署第31号公告第三项规定总担保的保函的有效期限为第二年6月30日。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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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
    发文单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文号:粤工商[2001]联字15号发布日期:2001-8-7执行日期:2001-8-7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省内各直属海关:根据李长春书记关于"省内打假力度要加大,特别是要保护一批著名品牌"的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研究决定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互协调和执法合作,强化保护出口商品商标专用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海关应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并确定专门的联络人员。对查处的有关商标侵权案件要及时互通信息,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供我省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海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监控,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进出境保护。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凡涉及进出境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海关。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商品进出境时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侵权假冒商品出境。四、海关在商品进出境时查获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凡涉及国内生产厂家的,应及时将有关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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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
    发文单位: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6-3-24执行日期:2006-3-24第一条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加强公安机关和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系配合,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和海关应当充分认识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实现海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第三条双方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衔接配合,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海关法规部门归口管理。联系配合工作涉及公安机关和海关内部其他部门的,由双方各自负责协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经侦局)和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负责全国范围内公安机关和海关联系配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和海关应当进行经常性磋商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侦局和政法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联合部署重要工作,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回顾衔接配合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二)组织打击侵犯知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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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审核备案申请的期限是多长?
    按照规定,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也就是说,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申请的审核。如果权利人就一份知识产权备案的申请材料分为多个文件多次向海关总署提交,则将海关总署收到权利人提交的最后一个文件之日视为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如果权利人提交的有关申请书随附的有关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海关总署会通知权利人补正。权利人在接到通知以后,应及时就所缺少的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重新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海关审核的30个工作日内。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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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海关总署开具备案费收据的说明
    针对一些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海关总署出具知识产权备案费收据方面存在的疑问,作如下说明:(一)为什么备案费汇款人已经收到海关总署出具的备案费收据,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仍然显示该备案申请的受理状态为未受理或已审核,进入审核过程,而非审核通过?答:海关总署将出具知识产权备案费收据和审核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工作分别划归财务部门(海关总署财务司)和业务部门(海关总署政法司)两个部门负责。而备案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费和备案书面申请也分别通过银行和邮局(快件公司)进行。申请人通过银行提交的备案费往往早于通过邮寄提交的备案书面申请,而且海关总署财务部门收到备案费后一般会立即向汇款人出具备案费收据;相比之下,申请人邮寄的书面申请送达海关总署的时间较晚。由于上述原因,很可能会出现申请人已经收到备案费收据,但海关总署业务部门尚未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书面备案申请,或者刚刚开始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的情况。所以,海关总署出具备案费收据与受理审核备案申请不同步的情况属正常现象。(二)备案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备案费收据抬头提出特别要求?答:通常情况下,海关财务人员以备案费汇款人为抬头开具收据,但如果申请人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与汇款人不一致时,可以在银行汇款单的备注栏中注明。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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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公告-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5-20生效日期:1995-05-20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口方面的职能,根据国务院通知,现公告如下:.一、侵犯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不准进口和出口。二、对被确认为侵犯受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包括侵犯著作权的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激光只读存储器(cd-rom)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由海关予以没收。三、海关没收的侵犯著作权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激光只读存储器,应予以销毁。四、海关没收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应予以销毁。但是对于能够除去侵权商标的货物,在除去标识后,可以用于公益事业,提供给政府机关使用或者将其拍卖给非侵权人。拍卖所得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国库。五、各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时,应当行使《海关法》和有关海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力。。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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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加强集中申报通关环节知识产权管理
    国知网讯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办法》指出,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办法》规定,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法》要求,收发货人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发货人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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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接受担保的范围
    接受担保的范围有:1.暂时进出口货物。2.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3.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经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4.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海关不接受担保的范围有: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或有关的进出口许可证已经失效的。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品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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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发布第四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5号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0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0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并制定了《第四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4)。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味精(税号2103.9010)、高效减水剂(税号3824.4010)、其他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税号3824.4090)及精炼铜丝(税号7408.1900)等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高效减水剂和其他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中所列税号为3824.4000,自2009年起拆分为3824.4010及3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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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内蒙古赛邦公司生产的服装免验纺织品配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发布文号:法管(1998)1号天津海关:近接外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便函((1998)外经贸管纺便A字267号),称内蒙古赛邦制衣有限公司与蒙古麦杰克服装厂合作生产男西服套装及马甲,其生产步骤为:1.内蒙古赛邦制衣有限公司完成裁剪及初步缝制;2.从呼和浩特或二连海关出口,发往蒙古麦杰克服装厂;3.在麦杰克服装厂进行主要综合工序的缝制;4.经二连海关运回赛邦制衣有限公司,完成最后的缝制及整烫包装工作;5.成品由天津海关出口到美国。内蒙古赛邦制衣有限公司向美国海关申请了判令(中文译稿见附件),根据判令,按上述步骤及判令中规定的具体加工工序生产的男西服及马甲原产国为蒙古,对美国出口不受配额限制。因此,请你关对该公司生产的上述男西服及马甲免验纺织品配额证,凭蒙古原产地证书、生产加工单据和有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予以放行,其产品的原产国应标识为“蒙古制造”。特此通知。附件:美国海关署关于男西服及马甲原产国的判令(中文译稿)尊敬的Jacobs女士(美国乔达仕公司所聘请的律师——译者注):以下内容是对您1997年3月4日咨询关于男士西服套装及马甲原产地鉴别的信函的答复。您在信中提到这些服装由毛或者是人造纤维构成并进口到美国。您也提到了有些套装是由3件套组成的——上衣,马甲和裤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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