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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更多>

代位权

  • 债权人代位权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具备的条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5、债务人履行债务必须延期;6、债权人有必要保全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知识其次,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B欠A1万元,C欠B1万元,A债权人,C是次债务人,A就可以向C主张权利。(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里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的时候,才能行使代位权。(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2023-07-03
    270人看过
  • 代位权的实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实现代位权要符合的条件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必须有权利存在;3、债务人必须忽视行使其权利;4、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代位权问题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2023-07-03
    298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构成债权人代位权的要件是:1、债权人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被拖延履行,代位权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2023-07-03
    382人看过
  • 探讨代位权产生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哪些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23-07-03
    186人看过
  • 如何合理运用土地中的代位权实现可持续发展?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代位权的实现需要包含的要件包括债权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并且债务人对行使到期的债权没有很大的兴趣,或者对行使权力没兴趣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相应的损害等情况。保证人的代位权具体是什么意思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保证人的代位权是保障保证人求偿权实现的制度。因此,只要承认保证人的追偿权,就要承认保证人的代位权。代位权实质上一种债权的法定转移。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追偿权与代位权之间存在区别:(一)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前者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后者则不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民法关于第三人清偿的规定。(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一项新的权利;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债权的法定移转;(三)功能不同。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对于原债权的担
    2023-07-03
    244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的形成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要件的意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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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详解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有害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必须有权存在;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特征(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直接得到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
    2023-07-02
    118人看过
  • 代位权行使所需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需要以下条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2、债务人必须延迟履行债务;3、必须保全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诉讼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无独三: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3、被告可主张的抗辩原债、次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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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实际效果
    代位权的效力如下:1、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超过债权人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代表债务人行使超出部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不足部分,只能单独起诉债务人;2、次债务人第三人效力代位权的行使不得影响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妨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即不得放弃、免除或者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问题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其次,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再次,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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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委付和代位权的定义
    代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代位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假如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否是不真正连带之债保险代位权是不真正连带之债。对于保险人来说,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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