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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和承担的法律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种类和形式有诚信缔约义务、告知、协助、保护、保密等。... 更多>

先合同义务

  •  合同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合同义务具有特定性和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的。先合同义务不决定合同类型,也不以支付义务为内容,随着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不同内容的协同、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逐渐形成。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进行联系和协商,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关系,实现义务主体的特定化和相对化;其次,建立合同义务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双方保持特殊的信任关系,相互承诺,注重信用,共同促进合同的成功。违反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使合同未成立或者订立的合同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也应当赔偿损害;3、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不是当事人同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的,而不是违约的;4、与有效成立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义务相比,先合同义务不决定合同类型,也不以支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着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不同内容的协同、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逐渐按照诚信原则形成;5、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最终合同生效。合同义务的特点合同义务的特点是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的,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
    2023-10-16
    234人看过
  • 附随义务是不是合同解除的理由
    附带义务不是双方明确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履行合同所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自觉履行的义务,如说明、照顾、通知、协助、保密等。,属于履行合同所需的辅助义务。附带义务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会对合同的诚信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未履行或履行不当附随义务时,一般不涉及合同的法定解除,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附随义务有哪些特点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至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而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立,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生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
    2023-08-18
    438人看过
  • 缔约过失请求权是什么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一)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可归责性;(三)缔约相对人有利益损失;(四)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缔约过失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023-08-18
    59人看过
  •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
    先合同义务
    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2、告知义务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
    2023-08-18
    194人看过
  • 民法典先合同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义务、通知义务、保密义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规定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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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该信赖,双方当事人都成立乃至履行做了程度不同的准备工作。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联系在信赖关系中比在普通关系中更为密切,因而任何一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他们赋予的注意要求应该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是不够的,只有负有作为义务才算达到要求。哪些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
    2023-08-17
    318人看过
  • 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因果关系要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没有太大不同,因果关系是约过失责任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逻辑基础,主要是指先合同义务违反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一方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蒙受损失。如果是相对人自己有过错、不可抗力等场合,就构成合法的抗辩理由,就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虽有过错,但该过错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并非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过错,就要适用侵权责任。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
    2023-08-17
    279人看过
  • 《民法典》中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如果本身是有效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履行义务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无效,无效是否履行都无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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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合同的法律依据
    先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以及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的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法律将认可该合同的效力,不管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签字盖章与否,均在所不问。换言之,法律认同事实合同关系,虽然合同的签订有些许瑕疵,只要符合一方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对方又予以接受这两个构成要件,该合同就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就会受到合同的约束。《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包括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故意或过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针对事实合同关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常见形态,因为事实合同关系最终被认定为不成立的情况比较多见,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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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赖利益的界定
    先合同义务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亦不例外。只有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其中的损害事实即信赖利益的实现不能。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领域,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以及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的利益。其特征如下:(一)信赖利益基于合理信赖而产生在缔约人对合同有效成立产生合理信赖之前,其拥有的财产利益、机会利益均只是普通的既存利益,并不是信赖利益。只有在其因合理信赖并支出成本后,才产生信赖利益。(二)保护信赖利益的结果是将信赖利益回复至缔约前的状态信赖利益损失是包括财产损失和机会损失,实际上是财产成本和机会成本因无法回复而导致的无意义消耗。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是将信赖人已消耗掉的财产成本、机会成本重新回复,使其因信赖而改变的财产状态再重新回复过来,重新拥有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有何区别是什么1、两者的内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2、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对于期待利益的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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