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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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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

  • 行政属地管辖原则
    行政地域管辖
    属地管辖原则是国际法上重要的原则,涉及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的司法管辖权。根据被告所在地、诉讼标的或财产所在地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地,确定管辖权。该原则适用范围广泛,包括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无论犯罪行为和结果均在中国境内,或行为在中国境内但结果在国外,或行为在国外但结果在中国境内,均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关系到国家的司法主权和管辖范围。 属地管辖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它涉及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司法管辖权。这个原则主要适用于三种标准:被告所在地标准、诉讼标的或财产所在地标准和法律事实发生地标准。其中,被告所在地标准指的是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具有管辖权;诉讼标的或财产所在地标准指的是案件涉及的财产所在地或者发生地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具有管辖权;法律事实发生地标准指的是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具有管辖权。 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具体来说,如果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那么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如果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那么依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如果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那么同样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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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若有多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若向多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若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权力范围与争议解决 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的审判管辖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行政法院的级别和层级、行政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地域关系等方面。在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同时,地域管辖也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解决,即当事人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异议、申诉等
    2024-01-05
    492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行政处罚管辖权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次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方面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二、区域管辖。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也称为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当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1)由违法者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2)由首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三、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的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一旦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必须遵守。对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如何处理?对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简称为:属地管辖。法律
    2023-08-18
    142人看过
  •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
    2023-08-17
    171人看过
  •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一、级别管辖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三、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是谁诉讼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为各方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范围比较广,故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范围也较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可以对何种类型的法院管辖提起异议,表示反对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一般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管辖权不得提出异议。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2023-08-13
    182人看过
  •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法院是什么?
    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法院地域管辖指的是根据案件所发生的地域决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管辖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案的法院级别管辖指的是什么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
    2023-08-12
    108人看过
  • 土地确认权必须要办理吗
    一、土地确认权必须要办理吗1、土地确认权是否需要办理,根据情况而定:(1)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需要登记、颁发土地证书;(2)农村土地确认权,是由村集体集中进行申请办理完成;(3)因为分户或是有纠纷等原因需要单独办理确权证,才能由个人申请办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以下作用:1、土地经过确权之后,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够极大保护好你的经营权利,是一个具备法律效益的证书;2、能够有利于完善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这种关系更加合法化,避免产生纠纷问题;3、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解决原始数据或者资料保护不力的问题;4、就是能够深化农村的改革,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重大的意义。土地确认权有哪些原则、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
    2023-08-10
    233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
    特殊地区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或者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有两种情况:(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复议机
    2023-08-08
    250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什么?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3)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管辖区域,但是,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会出现交叉、重叠。在此简述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权。1.行政主体独占行使管辖权。独占行使管辖权是指某一行政事务所确定的管辖权只能归属于一个行政主体,一般不能确定为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管辖。在行政实践中,一个行政事务如为法律确定为由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可能是立法者出于加强行政管理良好愿望或是受制客观条件所表现出的无奈。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它可以提高行政主体的责任心,避免行政管辖权的互相推诿。2.行政主体便利行使管辖权。便利行使管辖权是指行政主体能以最低的成本管理行政事务。如行政事务发生地往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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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管辖权异议的范围是什么
    核心内容: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在很多方面是参照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进行的,如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和提出的条件。但是有一些地方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不同的,有待法律继续关注完善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不详。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总体人沿袭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内容。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行政管辖权异议期限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同时,通常会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并发送被告。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肯定要变更,但对于法院原本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否要变更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2023-08-06
    236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