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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措施
脱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脱密期间(提前通知期———特指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30日的提前通知期),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 更多>

脱密措施

  • 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订立前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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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劳动合同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
    2023-06-09
    6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合同有关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1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1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2023-06-09
    282人看过
  • 公司有权采取这样的脱密措施吗?
    问题咨询;我们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销售人员掌握着非常重要的客户信息。因此,公司规定凡是销售人员向公司提出辞职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公司对于这些员工将另行安排行政工作。目前,一位高级销售主管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其担任行政总务,依据这一岗位的工作强度和公司其他相类似岗位的工资定位,该员工的月收入将比原来降低三成。该名员工对于公司的决定不能接受。想请教贵刊,我司这样的做法是否与法律相抵触?问题解答: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说员工不能接受公司的决定,那么将有这样几种可能:其一,员工不能接受公司要求其履行提前六个月的辞职通知义务;其二,员工不能接受公司对于新岗位的安排;其三,员工不接受公司降低其工资的决定。要解决员工的争议,我们首先须回顾法律对于脱密期问题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从条文分析,法律一方面确定了用人单位设定脱密期以及在脱密期间采取相应脱密措施的权利,但另一方面,法律也限定了用人单位行使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从权利还是义务的角度,法律只是为劳动关系双方搭建了一个基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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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禁止与脱密期可以同时约定吗?
    什么是脱密期?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法律咨询: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经理,2002年7月进入这家公司上班时曾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同类竞争企业中工作并约定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章先生还和公司单独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中约定若章先生提出辞职,需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现章先生因个人发展的原因,想离开这家公司,章先生应该遵守两年内不得到同类竞争企业中工作还是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还是两个都应当遵守?律师解答:所谓不得自营或到同类竞争企业中工作,通常被称为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而劳动者在提出辞职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该提前通知期通常被称为脱密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相关的协议,约定采用竞业限制或脱密期的办法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这两种方法在法律上是不同的。竞业限制是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才产生的,其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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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协议签订的三道“防线”
    一些企业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采用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自身利益和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但是,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保密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双方约定显失公平。即只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义务,而无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这种约定在现实中并不鲜见。经济补偿明显不合理。一些保密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也约定了用人单位同意每年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有的企业给职工补偿只有每年50元、100元等。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补偿比例规定,但这种约定很显然对职工是不公平的,也不合理。在同一企业中保密合同签订的广泛性。一些企业上至副总,下至一般员工统统需要签订保密合同,使保密合同成为了企业约束职工自主择业的工具。同时,这种做法最终也导致了失去保密合同的严肃性。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没有真正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关键之处在不为公众知悉,如一般操作工岗位的职工,谈不上掌握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此外用人单位还存在只要权利,不承担义务的观念。由于目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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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自治——保守商业秘密之脱密措施
    脱密措施的概念和目的脱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脱密期间(提前通知期——我们所谈的提前通知期,特指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30日的提前通知期),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约定脱密措施其目的同样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侵犯企业的正常利益,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脱密措施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对脱密措施的规定,同竞业限制一样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可见,该条款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期提供了依据,使这种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脱密措施在应用中同样要求首先必须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就是无效的。2、采取脱密措施义务主体,与竞业限制一样针对的应当是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是不加区别的企业所有的员工。3、采取的具体脱密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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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禁止的脱密期
    这一制度是基于商业秘密的时效性的考虑而设计的。员工在保密部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可能会在脱密期内被公开,从而不再是商业秘密,即便未被公开,由于用人单位的业务在不断的发展,在脱密期内一定会有新的商业秘密产生,这些新的商业秘密当然更有价值,原有的商业秘密便在脱密期内降低了价值,即使被泄露,也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竞业限制条款也是用人单位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一种措施,即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这是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竞争对手获知的一个方法。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不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根据在于劳动合同中的尚未失效的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但是在脱密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员工也仍须遵守用人单位的种种规章制度,只是须离开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部门。这是两种制度的差异所在。与竞业限制条款一样,这种脱密期的安排也是需双方约定才能成立的。并且也有时间上的限制。1996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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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协议不等于竞业禁止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作出的书面约定。其目的就是通过约定使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使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外界知悉,从而保持自身在竞争中的地位。竞业限制只是保密协议的一种履行手段。通过竞业限制,限制特定的人从事某一职业或生产某种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泄漏、使用其商业秘密的机会,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机会,其作用也仅此而已。除竞业限制外,支付保密费、约定违约金、规定提前通知期、采取脱密措施等,都是保密协议的履行手段,竞业限制只是诸种方式中的一种。虽然如此,竞业限制却是诸多手段中非常重要,也是较为严厉的一种,它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影响最大,除了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外,企业也借此防止自己花大气力培养出来的人才为竞争对手工作。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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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禁止脱密期
    脱密措施
    一、脱密期的相关规定1、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中有关于脱密期的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根据上述规定,脱密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比竞业限制的期限要短很多,竞业限制最多不得超过三年。这是因为,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已没有劳动关系,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取得劳动报酬。但是脱密期不同,在脱密期内,员工仍是员工,身份未变,劳动关系仍在,不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而为防止员工获知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在脱密期内往往无事可作,会造成人力资源上的极大浪费。2、1996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与竞业限制条款一样,这种脱密期的安排也是需双方约定才能成立的。并且也有时间上的限制。二、脱密期与竞业限制条款的差异:竞业限制条款也是用人单位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一种措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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