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之争,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至于执行标的是否满足许可执行的其他要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主要是根据以下程序: 1、执行法院在接受执行异议后,首先要审查执行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对异议理由成立与否进行审查; 3、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讨论,并应报经院长批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
执行异议的复议期限由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是根据案件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人。如被限制出境的复议期限为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对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限为受到裁定书十日内。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如果不成立,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会停止执行,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停止执行;同时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