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7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果双方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过了之后担保责任时效;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过了这个六个月的保证期限的,担保责任就失效了。
担保期限起算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限,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应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期限也不得与主债务同时届满。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
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担保期限一般是到期后两年失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没有规定的担保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
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债务期限
合同担保期限: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限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限可以有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债权人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