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行为人如果批准或者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可构成该罪。
一般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为:犯此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依法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一般的判刑是: 1、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如果是上级部门强制命令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上级部门,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 1、犯此罪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
1、行为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犯本罪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的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以及证券职权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概念通常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手段,让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并且予
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了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