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用益物权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对物予以直接利用、实际支配、实际占有的权利; (二)使用该物以及利用该物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权利。
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权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的权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以下权利,归教材的著作权人享有:教材的发表权、教材之上的署名权、发行权、出租权、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放映权、修改权和其他教材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1.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 2.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 3.获得补偿的权利。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
赡养人有下列义务: 1.物质上的赡养。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3.给予被赡养人精神上的慰藉。 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犯人享有继承权,但是犯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犯罪行为导致丧失继承权了的就不享有继承权。
享有继承权的人: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继承人; 3、受遗赠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
有负担能力的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外祖母去世后,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女儿先于母亲死亡的,外孙子女有权代位继承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的权利如下: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的,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发明人和设计人可以通过与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奖励和报酬,单位也可以在其规定中规定奖励和报酬的获得;合同和单位规章没有规定的,
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人有权继承遗产。未尽赡养义务并不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所以即使不尽赡养义务也有继承权。但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后不能还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包括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在于继承人的继承权永久丧失,不可逆转。即使杀害行为未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但继承人仍会因杀害行为而依法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