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以下情况下房产不属于夫妻共有: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全款买房,并于婚前取得房产证; 2、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贷款买房,与婚前取得房产证的并还清全部贷款; 3、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贷款买房,结婚前还清全部贷款,而结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
《民法典》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有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不用双方共同承担。
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二、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五、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情形有: 1、夫妻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等财产购买的房屋,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以一方个人合法财产购买的房产,但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房产归共同所有的。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买房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离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需要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该方个人支配、使用和处分,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参与侵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夫妻
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其配偶名字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如何分割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 2、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本应该属于其一人,但如果房产证加了配偶姓名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3、
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个人财产,有以下情况: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下情况下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贴费用;
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个人财产,有以下情况: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