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3
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论是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能否进行的基本条件。 调解没有严格的固定程序;调解并没有固定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马上终止,因而具有
医疗事故赔偿原则是: 1、医疗事故责任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 2、医疗事故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医疗事故责任原则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4、医疗事故责任原则包括严格责任原则。
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是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行分级,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3、三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
医疗事故调解注意以下事项: 1、调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2、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3、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患者的实际情况确定。
评残等级的分级原则是: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事故责任免责: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是首先安抚患者情绪,与患者协商民事赔偿,同时将该医疗事故报告上级,医疗机构将该事故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和患者协商的,可以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