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7
第三人可以代为清偿债务。但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允许代为清偿: 1、根据债务的性质,第三人可以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殊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代为清偿的第三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民事上诉状必须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方可有效,没有盖上上诉公司的公章,而只有委托代理人的
代位权中第三人不能上诉,第三人在当前的代位权诉讼中主要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并没有被直接判决履行债务责任。代位权中第三人被剥夺了上诉权,实际上并不能获得二审程序的充分保障。
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诉当然也可以。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再审的民事案件,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可以上诉;如果是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就不能上诉了。按照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能力对债权人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一、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二、代为清偿的条件
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律的规定转让给第三人。但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第三人存在恶意的,债务人可以对债权的转让提出异议。
上诉不能追加第三人的。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彻底解决与此有关的各种争议,避免有权机关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但是此种方法却严重损害了仲裁程序
第三人是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