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连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的债权人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且其受偿顺序有限制。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破产保护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设立目的不同、价值功能不同、具体措施不同以及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破产保护在于挽救企业,破产清算在于使企业消灭。破产保护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破产清算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
合同解除后担保责任不一定能够免除。 如果主合同尚未履行就解除的,则担保责任可以免除,因为此时担保债权尚未发生,所以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担保责任也可以免除。
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主债务消灭、保证期限已过、债权人免除、保证人死亡或被撤销且无财产可供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混合、债权人拒绝等。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或者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有担保债权的清偿,如果一项财产有多个债权人抵押的,则按以下规定清偿: 1.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如果顺序一样的,则按照债权比清偿; 3.先登记抵押权的优先于后登记抵押权的; 4.未登记抵押权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除;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免除; (三)因保证合同未成立免除; (四)因超过保证期限免除; (五)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免除; (六)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 (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
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之后清偿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 3、其余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不足清偿的,
破产抵押担保债权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
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算中顺序如下: 1.担保债务; 2.清算费用(含流转税); 3.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要扣缴); 4.各项税费; 5.普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