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的作用应为: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是最后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
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体现为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为节约外地律师路程上的时间和费用,
死缓复核的程序有: 1、报请复核; 2、复核; 3、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死缓复核是指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的审查核准。
死缓的核准程序是: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后,有上诉或抗诉的按照上诉或抗诉的二审流程处理;没有上诉或抗诉,在期满后中级法院上报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一审或二审判处死缓的,由合议庭判处后不另行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核准申请后,应该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
1、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2、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复核
二审审判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不同之处:1、对象不同:虽然都是处理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但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2、提起主体不同:二审审判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提起,死刑复核程序由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交。3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我国法律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由享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
死刑复核的程序具体如下: 1、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符合程序内容是: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