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4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制造五支以上枪支的; 2、非法销售两支以上枪支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有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有:行为人运输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及运输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丢失枪支不报罪既遂的定罪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或者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运输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及运输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等情节恶劣的情形。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主体要件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客观要件是法定主体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主观要件是故意。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有: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关于枪支犯罪的罪名有很多,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为例,该罪的立案标准是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或者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
符合下列条件的,会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即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有五种: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