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涉外婚姻管辖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婚姻缔结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
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
对涉外婚姻的管辖规定: 1、在国内结婚定居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的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
涉外婚姻的管辖问题有:涉外婚姻离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有:法定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当事人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的管辖问题具体如下:如果当事人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应当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般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案件;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案件法院管辖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一般原则:涉外离婚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