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9
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或者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且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予以追责的。
刑事诉讼中孤证不能定案。刑事诉讼调取证据规则是全面取证的原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
孤证可以作为证据定案。证据以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凭证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孤证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但孤证能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的,不能判处有罪。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与证据真实性有关,与是否为孤证无关。
我国的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案件中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总共包括八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各种资料证据等。注意所有的证据都是要经过查证,并且属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分类:第一种是物证,第二种书证,第三种,证人证言,第四种,被害人陈述,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六种,鉴定意见,第七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第八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现中止审理的情形时,中止审理有没有期限是没有规定的,一般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案件的审理。中止审理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一般会有伤残鉴定、精神鉴定等。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