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8
剥夺政治权利不可以适用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主要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权利。缓刑是一种有条件的暂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制度。
累犯不能假释和缓刑,但是假释可以累犯,缓刑不能累犯。假释之后可以是累犯,因为累犯要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假释完成就是刑罚执行完毕,最后,缓刑却是不能是累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此时缓刑中的刑罚并未执行,所
以下表现可以减刑: (一)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二)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三)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四)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我们知道,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减刑。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减刑呢?换言之,减刑需要哪些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可以归纳如下: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
以下情况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
可以适当减刑的条件:1、犯罪人员揭发、检举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属实重要的破案线索;2、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3、在科研生产线中技术卓越、成绩突出的;4、在排除重大事故以及抢险救灾的事件中表现积极的;5、对社会以及国家有重大贡献的。减刑是指犯罪人
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等情况可以减刑。
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分子才能减刑: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具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等情况。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
可以减刑的情况如下: 1、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悔过表现以及立功表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刑;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3、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4、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情形,关键在于看其具体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情节是否能够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因此可以适用缓刑。 其次,交通肇事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