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死缓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制度。
累犯不能判处缓刑。缓刑的要求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累犯是五年内再次犯罪,且还会被判徒刑以上的刑罚,说明再犯可能性非常大,社会危害性大,所以累犯不能判处缓刑。
不能判缓刑。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据触犯的罪名,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刑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首先,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其次,适用缓刑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同时累犯不能适用缓刑。最后,应当上法院争取缓刑,缓刑不需交保证金,但要交罚金。
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在押人员被羁押的特殊性,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管安全,在押人员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在押
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该: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刑的方式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犯罪分子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 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
罪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再次减刑的规定如下: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此期间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未成年人罪犯具备下列要件的就能适用缓刑: 1、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确有悔罪表现。
缓刑期间要注意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以及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以及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