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
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女职工,凭医务部门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3个月以下产假15天;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产假30天;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42天;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正常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
工伤假期根据实际受伤情况确定所需假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三胎的产假有128天以上。普通生育假98天,生育多三胞胎的,增加产假30天(如遇难产,再增加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
难产假期为113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法定的产假是9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
云南省产假是158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广西产假有98天,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得到15天的休假; 2、难产的,增加15天的产假;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 5、怀孕
四川产假一般是98天,最多可休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