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如下: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影响源于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根本指导思想的特征。它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反映着市民社会对民法的基本需要,负载着民法所蕴含的法律价值,因而具有影响立法的功能;2、规范民事行为
民法总则48条的内容是,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不当得利只能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不能够要求额外赔偿。1.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2.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3.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
不当得利之债可以转让,只要其不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就可以进行转让,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区别: 1、两者的法条的数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
不当得利债权可以转让,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就可以进行转让,债权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不当得利规定是: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当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且如果行为人不当得利数额较大且拒不返还的,需要承担侵占罪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不是违法行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纯获利益的合同,那么也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