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噪音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的一种,是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音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 一、
噪音污染同样属于环境污染,造成污染的行为人应当受到环境保护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侵权责任是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来进行认定和划分的。只有一个侵权人的,则无需进行划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免责,但需要满足不可抗力免责的相关条件。即环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证明污染是由第三人引起的而免责。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错。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环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有包含的特点有: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以及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等。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产生损失。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的污染物污染环境; 2、因行为人的原因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 3、行为人与他人损害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环境保
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
环境受到污染的,应这样划分侵权责任: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分配中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多种因素进行划分。只有一个侵权人的,则无需进行划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