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0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两次。
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而言,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味着,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可能证据不足,或者实事不清楚,需要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
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只是两种叫法。检察院将案件材料退回刑事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证据确实充分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通常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提起公诉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拒绝。对人民
检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为: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需要立即释放当事人,但可以要求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对于被处判缓刑的犯罪分子,看守所对其进行释放的程序为:如果判决时是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法院会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把人放出来,如果开始就是取保候审的,判完就可以直接走人,但是要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院办案时间: 1、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 2、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期可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
检察院刑事抗诉的程序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如下: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为:先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移送至法院,最后由法院审理并宣判。
检察院退回侦查是一个正常的流程。检察院在审查过程当中发现案件当中有遗漏或者证据不足的话,那么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程序是先接受案件,进行审查,再由本侦查部门进行初查,如果不属于检察院侦查范围的,移送到有关机关。如果有犯罪事实,需要制作立案报告书,再进行详细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