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的,需要携带起诉书、户口本等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时,如果不是禁止结婚情形的,有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如果是禁止结婚情形的瑕疵,该婚姻无效。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
错误的登记婚姻的形态: 1.代领结婚证,即男女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领取结婚证,而是由他人替代领取结婚证的情况。 2.借用他人证件,冒领结婚证。 3.骗婚,即使用伪造证件领取结婚证,以达到利用婚姻骗取财物的目的。
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如下: 1、要求已婚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应当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
约定房屋赠予离婚后一般不能撤销。离婚协议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在离婚后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
事实婚姻不享有继承权,因为我国法律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证的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也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但是如果死亡一方在生前定立了遗嘱将遗产分配给对方继承,那么就享有继承权。
从完成结婚登记起算。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以后婚姻效力不具有溯及力。因为事实婚姻是我国的一项特殊的情况,我国采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事实婚姻补办的婚姻效力依
补办婚姻登记的其婚姻关系法律上从补办结婚登记之日起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满足以下条件的男女双方可以进行结婚登记: 1、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2、结婚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申请涉外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
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婚姻。实践中有部分结婚证并非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双方又为完全自愿结婚,且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