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24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设立的本质是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
父亲给人家担保贷款,子女不需要承担责任,父亲给别人担保贷款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因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子女虽然作为其家属,但是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人的,则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一般保证责任人向债权人承担;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人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
保证人要承担专款未专用得的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的,为一般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变更后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则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承不承担保证责任可以依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取得保证人对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
主合同变更后,如果是减轻债务的,原担保人仍需担责;如果是加重债务的,原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变更的是履行期限,但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原担保人仍需担责,但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借的,用于公司的经营,股东就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借钱,没有花在公司上,公司承担还债责任,但是可以向法人代表追偿。如果是合伙的企业,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借款还不上股东要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
主合同变更后,原担保人仍需担责,但是是在减轻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是加重债务的,原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变更的是履行期限,但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原担保人仍需担责,但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要继承承担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做担保人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